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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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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2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處理著作權業務,依本部組織法第九條規定,
設著作權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七人至九人,由部長就本部高級職員指派兼任
,任期為二年。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本部第十一職等以上職員指派兼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會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本部第十職等以上職員指派兼任,襄助
執行秘書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本會設左列各組: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二組。
四、第四組。
五、第五組。
第一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國人之文字著述、語言著述、編輯、音樂、電影、錄音 錄影
、演講、演奏、演藝、舞蹈著作申請著作權註冊事項。
二、關於製版權申請註冊事項。
三、關於前二款註冊案件之撤銷事項。
四、關於音樂著作權民間團體組織之輔導與監督事項。
五、關於音樂著作強制使用報酬率之訂定與裁決事項。
六、關於第一款至第三款案件之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答辯暨法院函詢
鑑定事項。
七、關於人民對第一款、第二款註冊案件之申請查閱與函詢服務事項。
八、關於第一款至第三款案件之抄登列管事項。
第二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國人之文字或語言著述之翻譯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及外國人著
作申請著作權註冊事項。
二、關於前款註冊案件之撤銷事項。
三、關於前二款案件之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答辯暨法院函詢鑑定事項

四、關於人民對第一款註冊案件之查閱與函詢服務事項。
五、關於第一款、第二款案件之抄登列管事項。
第三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國人之美術、圖形、攝影、地圖、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及其他
著作申請著作權註冊事項。
二、關於前款註冊案件之撤銷事項。
三、關於前二款案件之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答辯暨法院函詢鑑定事項

四、關於人民對第一款註冊案件之查閱與函詢服務事項。
五、關於第一款、第二款案件之抄登列管事項。
第四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際著作權會議及中外著作權會議之研究處理事項。
二、關於國際著作權組織之聯繫事項。
三、關於世界各國著作權制度研究事項。
四、關於協助取締侵害著作權案件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五、關於協助取締侵害著作權案件之績效統計、分析及檢討事項。
六、關於其他協助取締侵害著作權事項。
七、關於著作權爭議事件之調解事項。
第五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編擬事項。
二、關於著作權政令宣導及著作權註冊及便民服務事項。
三、關於著作權及製版權註冊申請規費之收取事項。
四、關於著作權及製版權註冊申請文件之收文及分配;著作權及製版權註
冊執照之繕校事項。
五、關於著作權業務電腦化之策劃與執行事項。
六、關於其他不屬各組之事項。
本會置組長五人、秘書二人、編審二人、專員四人、視察二人、科員九人
、技士一人、書記三人,除組長由本部第九職等職員兼任外,餘由本部組
織法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著作審查小組。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