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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1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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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檔案局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02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籌設國家檔案局,以統籌
規劃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事務,促進檔案公開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設國
家檔案局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本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檔案管理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二、關於國家檔案局籌設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三、關於國家檔案管理法規之研擬事項。
四、關於檔案管理資訊系統之建置事項。
五、關於國家檔案局機關用地、建築設備之規劃及興辦事項。
六、其他有關國家檔案局籌設事項。
本處設企劃、檔案管理、典藏技術、資訊及行政院管理五組,分別掌理前
條所列事項。
前項各組,必要時得分科辦事。
本處置主任一人,承本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副主任二人,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本處置組長、高級分析師、專門委員、科長、分析師、技正、編審、專員
、設計師、管理師、技士、組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辦事員。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
前項顧問及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聘用研究人員。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國家檔案局籌備處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主任 │簡任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 │ │ │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
│ │ │ │ 十三職等辦理。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
│ │ │ │ 用條例」聘任之。 │
├──────┼─────┼───┼─────────────┤
│副主任 │簡任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 │ │ │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
│ │ │ │ 十二職等辦理。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
│ │ │ │ 用條例」聘任之。 │
├──────┼─────┼───┼─────────────┤
│組長 │ │ (五) │企劃組、檔案管理組、典藏技│
│ │ │ │術組、行政管理組等四組組長│
│ │ │ │由專門委員兼任;資訊組組長│
│ │ │ │由高級分析師兼任。 │
├──────┼─────┼───┼─────────────┤
│高級分析師 │薦任至簡任│一 │ │
├──────┼─────┼───┼─────────────┤
│專門委員 │薦任至簡任│六 │ │
├──────┼─────┼───┼─────────────┤
│科長 │薦任 │一○ │ │
├──────┼─────┼───┼─────────────┤
│分析師 │薦任 │二 │ │
├──────┼─────┼───┼─────────────┤
│技正 │薦任 │二 │ │
├──────┼─────┼───┼─────────────┤
│編審 │薦任 │七 │ │
├──────┼─────┼───┼─────────────┤
│專員 │薦任 │一四 │ │
├──────┼─────┼───┼─────────────┤
│設計師 │薦任 │二 │ │
├──────┼─────┼───┼─────────────┤
│管理師 │薦任 │二 │ │
├──────┼─────┼───┼─────────────┤
│技士 │委任或薦任│二 │ │
├──────┼─────┼───┼─────────────┤
│組員 │委任或薦任│九 │ │
├──────┼─────┼───┼─────────────┤
│助理設計師 │委任 │一 │得列薦任 (係由本職稱一人與│
│ │ │ │助理管理師職稱一人,合併計│
│ │ │ │給) 。 │
├──────┼─────┼───┼─────────────┤
│助理管理師 │委任 │一 │ │
├──────┼─────┼───┼─────────────┤
│辦事員 │委任 │一 │ │
├─┬────┼─────┼───┼─────────────┤
│人│主任 │薦任 │一 │ │
│事│ │ │ │ │
│室│ │ │ │ │
├─┼────┼─────┼───┼─────────────┤
│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 │
│計│ │ │ │ │
│室│ │ │ │ │
├─┴────┼─────┼───┼─────────────┤
│合計 │ │六五 │ │
│ │ │ (五) │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亦同。
本處於國家檔案局成立時裁撤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