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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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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各部會副首長會議設置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為加強各部會業務及政策之配合聯繫,並對提出行政院會議討論事
項預為研議協調,以增進行政效率,特設置各部會副首長會議 (以下簡稱
本會議) 。
本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行政院秘書長召集之
,並為會議之主席。秘書長因事不能主持時,由行政院副秘書長代理之。
本會議出席人員如左:
一、各部政務次長一人,政務次長不能出席時,由常務次長出席。
二、國防部副部長,副部長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常務次長一人出席。
三、蒙藏、僑務兩委員會副委員長各一人。
四、院長指定之其他機關人員。
本會議開會時,得視必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本會議研議事項如左:
一、關於法律案或重要行政規章事項。
二、關於涉及兩部會以上主管業務之政策事項。
三、關於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四、院長暨院會交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政務及行政興革重要事項。
前條研議事項之研議結論,應由行政院秘書長簽陳院長核奪。
本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行政院秘書處辦理
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