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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災區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24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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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四十八條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災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後,第一次土地移轉時,其土地增值
稅之減免,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外,另減徵百分之四十。
第 3 條
本條例第四十八條所稱整體開發,係指以實施重劃、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
方式辦理開發者。
第 4 條
本標準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