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證機構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
一、憑證實務作業基準。
二、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檢核對照表。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憑證機構非屬政府機關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法人登記證明。
二、組織及股權結構說明。
三、最近一期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繳款書、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影本,或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核定通知書影本。
本細則修正施行前,非屬政府機關之憑證機構,其憑證實務作業基準經主管機關核定而對外提供簽發憑證服務者,應於本細則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檢具前項各款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請書及文件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