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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管理處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84 年 07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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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規劃建設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維護該區觀光資源,特依發展觀光條
例第九條之規定,設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管理處 (以下簡
稱本處) ,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第 2 條
本處職掌如左:
一、觀光資源之調查、規劃、開發、保育及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古蹟
及海域資源之維護事項。
二、風景特定區計畫之執行及建議事項。
三、觀光、住宿、遊樂、公共設施之管理輔導及鼓勵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
興建經營事項。
四、風景特定區內各項實質建設之協調及區內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之協助
審查事項。
五、環境整潔及旅遊秩序之維護管理事項。
六、旅遊服務、安全及解說事項。
七、風景特定區經營收支之執行事項。
八、其他有關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處設三課,分掌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5 條
本處置秘書、技正、課長、技士、課員、辦事員、技佐、書記。
第 6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9 條
本處因應業務需要,得設清潔隊,置隊長一人,兼任。
第 10 條
本處得視業務需要,商請警察機關設置專業警察或駐衛警察。
第 11 條
本處於必要時得依本區資源特性報請核准聘用專家協助工作。
第 12 條
本處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