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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文森國政府打擊跨國犯罪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聖文森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六日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代表外交部長吳 釗燮與聖文森國政府代表副總理兼外交、貿易及商務部長史垂克於聖 文森國首都金石城市簽署;並自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六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文森國政府(以下合稱「雙方」,分稱「一方
」);

瞭解雙方領域間之跨境犯罪活動,尤其是組織犯罪,會對雙方人民安全及
保障產生極大危害;

瞭解以廣泛方式強化積極貢獻打擊各種形態跨國犯罪之需求;

本於夥伴關係及合作精神;

爰同意以下事項:

第一條、目標與範圍
(一)雙方應強化及鞏固合作努力,尤其在情資交換、協同行動及合
作協助等方面。
(二)雙方於各自管轄範圍執行本協定,應符合各自國內法律及國際
法義務。
(三)本協定意在增進雙方既有合作協議下發展執法合作,尤其以預
防及遏止跨國犯罪為要。
(四)本協定目標為形成雙方合作打擊跨國犯罪之基礎架構。
第二條、執行機關
負責執行本協定之權責機關:
(一)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內政部警政署。
(二)聖文森國政府:國家安全部警政署。
第三條、合作活動之範圍及形式
合作活動應包含以下範圍及形式:
(一)執法範圍內之情資分享。
(二)協同行動。
(三)人員遣返。
(四)證據調查。
(五)合作協助。
第四條、策略
為確保有效執行本協定,雙方應在各自管轄範圍並符合雙方國內
法律,採取以下策略:
(一)執法範圍內之情資分享-雙方瞭解發展可靠執法情資之重要性
。這些能力應增加雙方對跨國犯罪之情資分享之機會。
(二)協同行動-雙方瞭解執法行動協同合作之重要及價值,協同行
動應提供雙方瓦解、打擊雙方共同之跨國犯罪之機會;雙方應
透過現有及未來網路,發展執行行動之策略及程序;雙方同意
交換有關犯罪行動之情資,以協助緝捕及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
疑犯,並於必要時合作協查、偵辦。
(三)人員遣返-雙方同意協助緝捕及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遣
返過程中,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應被送返回其國籍地,並移交
相關證據及文件予另一方。
(四)證據調查-雙方同意協助調查跨國犯罪之事證,包括取得證言
及供述,提供物證、書證及視聽資料。
(五)合作協助-雙方應透過包括人員交換進修之方式,強化合作協
助及經驗交換,以期達成能力建構及專業發展之目的。
第五條、本協定涵蓋之犯罪事項
基於本協定,雙方優先處理以下犯罪事項:
(一)非法走私槍械、非法組織性移民、人口販運及其他跨國犯罪。
(二)偽、變造貨幣、有價證券及其他文件證明。
(三)網路犯罪。
(四)商業犯罪,銀行、信用卡及電信詐欺犯罪。
(五)跨國經濟犯罪及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犯罪。
(六)瀆職及賄賂罪。
(七)含殺人、搶劫、綁架及跨國性犯罪等重大犯罪。
(八)劫機、劫船及與恐怖活動相關之犯罪。
(九)其他雙方共同指定之犯罪。
第六條、情資交換
(一)於雙方國內法律及規定規範下,雙方應依本協定進行情資交換

(二)雙方應保護任何由另一方提供之情資免於未經授權之取得或洩
漏。
(三)一方在未經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將基於本協定取得之任何
資料或情資公布或洩漏予第三者。
第七條、媒體發布
(一)單方或共同舉行有關本協定之媒體發布,由雙方共同協調,以
確保雙方之利益受到保障。
(二)媒體發布之目的應意在提升執法效能及遏止跨國犯罪集團之活
動。
第八條、費用
處理依據本協定之請求時所產生之一般費用,除雙方另有議定外
,由被請求方負擔;如請求涉及鉅額或額外之費用,雙方應先進
行磋商,確認處理請求之條件,以及如何負擔經費。
第九條、爭議之解決
雙方應盡全力及以善意溝通解決任何於執行本協定過程中所生之
爭議。
第十條、補充及修正
(一)為確保本協定之執行,雙方得訂定一個或更多的技術性協議補
充之。該技術性協議應由雙方共同議定,該協議之訂定可促進
達成本協定之目標。
(二)雙方得經書面同意修正本協定。修改部分之生效日期應由雙方
共同決定之。
第十一條、最後條款
(一)本協定應自雙方授權代表簽署時生效。
(二)在任一方要求下,得於本協定生效後,每 3 年檢視一次。
(三)本協定持續有效至任一方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有意終止本協定
,本協定應於通知日後 6 個月終止。
(四)本協定之終止,應不會對其他在本協定下締結或據以形成的
任何有效及既有活動或協議產生不利之影響。

為此,雙方代表業經其政府合法授權,爰於本協定簽署,以昭信守。

本協定於西元2019 年7 月16 日,在聖文森國首都金石城市以中文及英文
簽署一式二份,兩種文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 聖文森國政府
代表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吳釗燮 史垂克

外交部長 副總理兼
外交、貿易及商務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