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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學校之範圍如下:
一、國立大專校院。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國立附屬(設)幼兒園、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申請提供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支持網絡)之諮詢、輔導及服務,另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自治法規辦理。
本部建立之支持網絡,包括下列各單位:
一、本部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特諮會)。
二、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三、本部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資源中心)。
四、本部區域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區域資源中心)。
五、本部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
六、本部身心障礙學生輔具中心(以下簡稱輔具中心)。
七、本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以下簡稱通報網)。
八、本部特殊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網路中心)。
九、大學校院特殊教育中心(以下簡稱大學特教中心)。
前項支持網絡,涉及中央社政、衛生福利、勞政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本部應協調各該機關協助辦理。
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特諮會:提供支持網絡發展之諮詢及成效評估。
二、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就學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
三、資源中心:
(一)整合支持網絡相關資源,並規劃及分配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所需服務。
(二)協助各校學生轉介鑑定、通報與建立人力及社區資源庫。
(三)提供教學資源與輔助器材、特殊教育教師巡迴服務、專業人員服務、支持服務、諮詢及輔導。
(四)彙集支持網絡運作成效之檢核及建議。
四、區域資源中心:提供社區、學校及幼兒園相關資源與支持服務。
五、輔導團:協助特殊教育政策之推展,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人員教學、輔導效能,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特殊教育輔導團運作行政協調、合作及諮詢服務。
六、輔具中心:辦理學生輔具需求申請、評估、借用、操作訓練、諮詢及維修。
七、通報網:建置特殊教育學生通報、轉銜及大專校院申請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作業平台,並提供教育訓練及網路操作諮詢。
八、網路中心:建置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申請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作業平台,並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就學安置、轉銜通報等諮詢服務。
九、大學特教中心:協助有關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教學、諮詢及輔導工作。
學校得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特殊教育方案所需,向支持網絡各單位申請提供特殊教育教師巡迴輔導、專業人員服務、教育及運動輔具、諮詢及其他相關支持服務;支持網絡各單位應於學校申請後二星期內,評估個案需求,並提供必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
通報網或網路中心所建置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作業平台,得提供學校向支持網絡各單位申請前項必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並公告支持網絡各單位最新訊息及動態。
支持網絡各單位應依其任務定期召開會議,研訂、執行及檢討各工作計畫,並編列相關經費。
本部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支持網絡聯繫會議,強化支持網絡各單位之聯繫及合作,並規劃、檢討特殊教育實施現況及未來發展;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部應定期檢核支持網絡各單位之運作績效,作為訂定特殊教育政策及編列年度預算與經費(資源)分配依據,並彙整學校對支持網絡提供之服務品質建議,檢討改進服務措施。
支持網絡各單位及學校辦理相關業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保護個人資料,並加強資訊安全維護。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