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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美國在台協會及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關於公務人員學術及研習交流計畫之協定(西元 2000 年 08 月 01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01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31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中華民國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副代表 羅致遠與美國在台協會副執行理事施藍旗簽訂;並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開始執行

 
美國在台協會及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關於公務人員學術及研習交流計畫之協定
簽署於西元二千年八月一日並於簽署日起開始執行
第一條 範圍及目標
本協定係提供美國在台協會及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間之法
律架構,依此架構美國在台協會,透過其指定之代表–美國農業
部研究院–為來自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所代表領域之公務
人員提供學術及研習交流計畫之服務;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
處透過其指定代表–經濟部國際合作處–可要求並監督本計畫之
執行。
第二條 授權
本協定係依據一九七九年四月十日台灣關係法中之公共法第九六
–八款之規定。
第三條 美國在台協會之責任
美國在台協會透過其指派之代表–美國農業部研究院–提供以下
之服務:
A 學術進修: (第一階段) 依據本協定附錄之規定,協助安排參
加人於美國高等教育機構中研習可獲得學位或無學位之課程。
B 參訪訓練計畫: (第二階段) 依據本協定附錄之規定,參加人
於學術研習課程開始前、課程中或結束後,協助其安排參觀訪
問行程。
C 純粹參訪訓練計畫:係依據本協定附錄之規定為參加人尋求專
業的人際關係及實際經驗為目標。
D 有關於以上 A、B、C 三項之行政責任,詳細規定於本協定之
附錄中。
第四條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之責任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應將國際合作處依附錄安排費價格表
所定價格應付予美國農業部研究院之所有款項,透過美國在台協
會交付。
第五條 財務
A 本協定之所有費用係依附錄安排費價格表所定價格執行。
B 美國在台協會於收到美國農業部研究院依附錄安排費價格表之
固定價格所開之發票後,即將此發票轉交給駐美國台北經濟文
化代表處。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則於收到國際合作處所
支付的款項後,轉交予美國在台協會在以下之地址:
Deputy Managing Director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1700N. Moore Street, Suite l700
Arlington, VA 22209
第六條 變更
除經締約雙方書面同意外,本協定內容不能作任何變更。
第七條 困難之解決
美國在台協會及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可應任一方之要求
就本協定條款所定之任何相關事務進行諮商,並對任何可能引起
的困難或誤解,本於合作及相互信任之精神,以非正式的方式溝
通解決。
第八條 協定之終止
美國農業部研究院及國際合作處有權於四週前通知對方有終止本
協定之意願。若締約之一方決定終止本協定,美國農業部研究院
有責任完成正進行中之參訪行程安排及學校申請;國際合作處則
有責任將此已完成之訓練計畫依安排費價格表付款,並結清行政
作業上應負擔之費用。
本協定之有效期間兩年,自西元二千年八月一日至西元二千零二年七月三
十一日。

美國在台協會
副執行理事 施藍旗
簽署於西元二千年八月一日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副代表 羅致遠
簽署於西元二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