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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
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中心設下列課、室、站:
一、一般就業服務課。
二、特定對象服務課。
三、綜合規劃課。
四、行政室。
五、板橋就業服務站。
六、三重就業服務站。
七、新店就業服務站。
八、基隆就業服務站。
九、羅東就業服務站。
十、花蓮就業服務站。
十一、玉里就業服務站。
十二、金門就業服務站。
十三、連江就業服務站。
一般就業服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求職求才、就業機會之開拓與媒合、徵才活動及相關獎助措施。
二、失業給付及失業之認定。
三、就業服務據點之管理與就業服務志工之召募及訓練。
四、資遣通報及資遣、關廠歇業後之就業服務。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國內招募及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
六、其他有關一般求職求才之就業服務事項。
特定對象服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就業諮詢服務。
二、特定對象及青少年之就業服務。
三、其他有關特定對象及青少年之就業輔導事項。
綜合規劃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專案計畫。
二、就業促進之綜合規劃。
三、就業市場資訊之蒐集及分析運用。
四、其他有關就業服務之綜合規劃事項。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就業服務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轄區求職、求才及推介就業之就業服務。
二、其他交辦事項。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