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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與瓜地馬拉共和國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換文續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瓜地馬拉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及六月二十七日中華民國(臺灣)駐 瓜地馬拉大使館與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條法司於瓜地馬拉市遷換;並 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生效

 
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致駐瓜地馬拉大使館提洽展延「中華民國(臺灣)
與瓜地馬拉共和國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函

文號:DITRAI-567-2018

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敬向中華民國駐瓜地馬拉大使館致意並提請注及
2007 年 6 月 20 日簽署之「中華民國(臺灣)與瓜地馬拉共和國間農
業技術合作協定」。

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條法司敬告貴館有關瓜地馬拉政府已就旨揭協定續
延效期事完成內部法定諮詢程序。

依據上述該協定內容規定,該協定自接獲雙方最後通知完成其內部法律程
序之日期後生效。因此,外交部靜候貴國政府就本案之回覆。


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條法司順向中華民國駐瓜地馬拉大使館重申最崇高
之敬意。

2018 年 6 月 27 日於瓜地馬拉市


駐瓜地馬拉共和國大使館致略瓜國外交部同意展延「中華民國(臺灣)與
瓜地馬拉共和國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EC107-203

中華民國(臺灣)大使館敬向瓜地馬拉外交部致意並聲述收悉貴部 2018
年 6 月 27 日第 DITRAI-567-2018 號有關「中華民國與瓜地馬拉共和
國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提請續延效期節略。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同意貴國請求,並依據前述協定第十七條規範,續
延效期 5 年,俾雙方政府據以執行相關合作計畫。

中華民國(臺灣)大使館敬向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確認貴部於本節略已
達成兩國政府間之協議,將 2007 年簽署之「中華民國與瓜地馬拉共和國
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續延 5 年效期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止,貴部
於收到本節略時即正式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駐瓜地馬拉大使館順向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重申最崇
高之敬意。

2018 年 7 月 26 日於瓜地馬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