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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記帳士證書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請領記帳士證書,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證書費;申請補發或換發記帳士證書者,亦同。
記帳士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壹仟伍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