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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冷凍犬隻精液移轉協定(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附檔: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及三月十二日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 處副代表王珮玲與美國在台協會執行理事唐若文於華盛頓特區簽署;並 自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生效

 
第一條 目的
本協定係由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以下稱
雙方)設定項目及條件,由美國在台協會指定代表美國國土安全
部運輸安全署,執行 6 隻犬各 2 個配種單位,總共 12 個配
種單位之冷凍犬精液(以下稱生物材料)移轉,提供給駐美國台
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藉以協助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指定代
表臺灣海關,進行犬隻育種計畫之相關作業。
第二條 生物材料之移轉
一、美國在台協會指定代表運輸安全署,將提供駐美國台北經濟
文化代表處指定代表臺灣海關生物材料,該生物材料之取得
及運送應符合臺灣農業委員會於 2007 年 3 月 14 日公告
之「冷凍犬精液輸入檢疫條件」,如附件 A,並預計於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運達。
二、本協定其他所需服務、日期、期限、範圍、及該項服務之估
算費用等,應由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及美國在台協會
同意後,以書面方式修正之。
第三條 付款
一、該生物材料移轉至臺灣海關之所有運輸、儲存、進出口費用
、規費及其他生物材料運輸過程所衍生之相關費用,將由美
國在台協會指定代表運輸安全署支付並開立發票,該發票由
美國在台協會提供給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二、收到發票 30 日內,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指定代表臺
灣海關,應支付美國國土安全部運輸安全署發票所載全額,
並以支票或電子轉帳方式以美金支付。
第四條 使用限制
一、雙方代表其指定代表同意該生物材料僅限使用於臺灣海關緝
毒犬育種與培訓計畫,由臺灣海關關員或臺灣海關關員直接
監督之人員,執行以犬隻育種為目的,包含相關的研究之業
務。
二、雙方代表其指定代表同意在未事先取得美國在台協會指定代
表美國國土安全部運輸安全署之書面同意前,不得將部分或
所有該生物材料,以轉賣或其他形式移轉給臺灣海關以外之
人員或機構。
三、雙方代表其指定代表同意該生物材料所生育之犬隻,僅得用
於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所代表機關之公共利益目的,
不得出售、出租、授權或其他形式移轉給營利組織。
第五條 智慧財產
一、本協定所稱「智慧財產」係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於 1967
年 7 月 14 日在斯德哥爾摩公布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公約」之第二條所列之事項,亦得包括雙方同意之其他事項

二、雙方承認並同意美國國土安全部運輸安全署為該生物材料所
存在之任何智慧財產權之單獨且唯一擁有者,故本協定所指
之生物材料轉讓不包含任何智慧財產權之所有權、名稱、利
益;本協定亦不授予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及其指定代
表之臺灣海關再授權或其他權利。
三、因本協定第五條所生之任何不一致或爭議事項,可由雙方透
過指定代表討論解決。
第六條 無擔保條款
雙方承認並同意,美國在台協會及其指定代表之美國國土安全部
運輸安全署,皆不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表明提供保證,亦不
以明示或暗示保證適銷性或適用特定目的。
第七條 聯絡資訊
一、負責本協定之協調及管理之美國在台協會指定辦公室地址如
下,所有服務請求均應與該辦公室聯絡:
美國在台協會 執行理事
Barbara Schrage
1700 N.Moore Street, Suite 1700
Arlington, VA 22209
二、負責本協定之協調及管理之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指定
辦公室地址如下,所有服務請求均應與該辦公室聯絡: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張副代表大同
4201 Wisconsin Ave NW,
Washington, DC 20016
第八條 生效與終止
一、本協定於最後簽署日起生效。
二、本協定得於任何時間經雙方同意終止,或任一方以書面通知
另一方 60 日後終止。本協定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及第五
條之義務與本協定終止後仍存在。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 美國在台協會
代表處

簽署人: 簽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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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珮玲 唐若文
職稱:副代表 職稱:執行理事


簽署日期: 簽署日期:

2014 年 9 月 11 日 201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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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簽署地點:

華盛頓特區 華盛頓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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