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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間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6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菲律賓共和國
附檔: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五日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林松 煥、見證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署長蔡日耀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 處駐華代表白熙禮、見證人漁業及水資源局局長艾西斯‧培瑞茲及馬尼 拉經濟文化辦事處理事主席艾瑪迪奧‧培瑞茲二世於台北簽署;並自一 百零四年十二月六日生效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以下稱「雙方」


基於相互尊重、互惠與互利,藉由建立機制,以促進雙方漁業事務執法機
關之有效合作;

根據雙方各自法規以及國際法及國際實踐;

爰達成瞭解如后:

第一條 合作範圍
一、雙方依據本協定及各自法律,對涉及漁業事務相關之執法程
序,應盡最大努力,透過各自有關機關提供相互協助。
二、該等合作應包括:
(一)建立執法合作機制;
(二)建立緊急通報系統;
(三)建立迅速釋放機制;
(四)任何其他符合雙方各自法律之合作方式。
第二條 避免使用暴力或不必要武力
雙方之有關機關在執行其漁業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時,應與國際法
及國際實踐一致,避免使用暴力或不必要之武力。
第三條 建立執法合作機制
一、為建立執法合作機制,雙方同意各自採取下列作為:
(一)建立特別聯繫窗口及專線;
(二)當他方所屬漁船違反本協定規定時,應迅速通知他方;並
應通知他方有關其執法機關對他方所屬漁船所採取之行動
。他方應尊重通報方之通報;
(三)提供他方對該方所屬漁船所採行動之結果報告;
(四)制定其他具體合作措施,包括分享執法方式與程序,以及
相關法規。
二、雙方應告知各自執法機關,在執行及實施漁業法規時,遵守
有關不得採取包括監禁或任何其他方式體罰之國際法及國際
實踐,以及在執法船舶上需有清楚標誌及識別。
第四條 建立緊急通報系統
一、雙方應隨時更新及確認各自漁政主管機關之聯繫窗口及通報
專線,並建立雙方海巡主管機關之聯繫窗口及通報專線。
二、當一方有關機關對他方所屬漁船採取執法行動時,第一方應
迅速通報他方漁政及海巡主管機關有關其執法方式、執法程
序及後續處置方式,他方得針對該資訊作回應。
三、雙方確認緊急通報系統之執行細節,包括通報時機、通報時
程、通報方法及通報流程。
第五條 建立迅速釋放機制
一、雙方確認迅速釋放遭逮捕漁船及其船員之處理程序。
二、遭逮捕漁船之迅速釋放程序:
(一)當一方有關機關逮捕他方所屬漁船時,第一方應迅速通報
他方該項逮捕。
(二)遭逮捕漁船及其船員於提出符合國際法及國際實踐之適當
保書或其他擔保,或支付符合逮捕方有關機關法律之罰鍰
後,遭逮捕漁船及其船員應迅速獲得釋放。
(三)遭逮捕漁船及其船員在扣留期間應獲得適當對待。
三、雙方應通知各自有關機關遭逮捕漁船及其船員之迅速釋放程
序。
四、雙方應彼此分享各自有關機關執法時所須遵循之海事、漁業
、保育法規,以及執法時機、程序、內涵及行動方法。
第六條 諮商
一、雙方應相互諮詢以促進本協定之最大效益,包括漁業活動管
理與養護計畫之漁業合作的臨時安排,以及各自海事監督水
域。雙方得協議採取得以促進執行本協定需要之實際措施。
二、雙方應成立一技術工作小組,由雙方同意之相同人數代表所
組成。
三、雙方應透過技術工作小組,詳細決定合作計畫及執行本協定
所述合作領域之方法。
四、技術工作小組應每年舉行會議,輪流由一方主辦,並由主辦
方代表擔任會議主席。倘有需要,得由雙方協議舉行臨時會
議或諮商。
五、在技術工作小組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舉行前,議程應先經
雙方同意。
第七條 生效、修正與終止
一、本協定於雙方簽署日後第 30 日起生效。
二、本協定或其附件得經雙方書面同意予以修正。
三、任一方得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協定。該項終止自收受該書
面通知後 6 個月生效。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合法授權,爰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繕一式兩份,兩種文本同一作準,於西元 2015 年
11 月 5 日在台北簽署。

簽署人:

駐菲律賓 馬尼拉
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經濟文化辦事處

_________ _________
代表 白熙禮
林松煥 駐華代表

見證人:

_________ _________
蔡日耀 艾西斯‧培瑞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 漁業及水資源局局長
業署署長

______________
艾瑪迪奧‧培瑞茲二世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理事主席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白熙禮代表致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林松煥
代表信函(中譯本)
2015 年 11 月 5 日

林松煥代表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瑪卡迪市愛雅納大街
RCBC廣場第一棟大樓 41 樓

林代表勛鑒:

本人謹提議將貴我雙方於本(2015)年 11 月 5 日舉行之第一次技術工
作小組會議中所討論並達成協議之為執行《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菲
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間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之附件 A
及附件 B,經由本換函予以正式採認並作為協定之一部分。

若貴方可以接受上述提議,本信函及貴代表的表示同意之覆函應構成馬尼
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及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間的一項瞭解,並自貴
方覆函之日起生效。

敬祝 大安

白熙禮 代表 敬上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林松煥代表致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白熙禮
代表覆函(中譯本)
2015 年 11 月 5 日

白熙禮代表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
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長春路 176 號 11 樓

白代表勛鑒:

貴代表本(2015)年 11 月 5 日來函述及貴我雙方於同日在臺北舉行之
第一次技術工作小組會議中,所採認之為執行《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與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間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附件 A
及附件 B 乙節敬悉,該函內容為:

「本人謹提議將貴我雙方於本(2015)年 11 月 5 日舉行之第一次技術
工作小組會議中所討論並達成協議之為執行《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
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間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之附件 A
及附件 B,經由本換函予以正式採認並作為協定之一部分。

若貴方可以接受上述提議,本信函及貴代表的表示同意之覆函應構成馬尼
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及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間的一項瞭解,並自貴
方覆函之日起生效。」

本人謹代表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回覆大函,並同意上述提議,確
認上述來函及本覆函應構成貴我兩代表處之一項瞭解,並自本日起生效。

本代表順向貴代表致上最崇高之敬意。

林松煥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