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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與美國在 台協會代表於華盛頓簽署;並自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第 1 條:目的
前稱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之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訂
定本執行辦法,以實施 1993 年 6 月 21 日所簽定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
會與美國在台協會環境保護技術合作協定(以下簡稱「本協定」)下之計
畫活動。本協定業已續約至 2008 年 6 月 21 日。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
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分別透過其合作機構即在台北之環境保護署與在
美國華盛頓之環境保護署,應執行各項計畫工作,決定未來合作活動之優
先順序,並訂定各項執行辦法以規定未來合作活動之各項工作計畫。

第 2 條:授權
本執行辦法所列各項活動,應依該協定之一般條件與條款執行,本執行辦
法爰附加於本協定,並成為本協定之一部分。

第 3 條:工作範圍
依本執行辦法執行之各計畫工作,如附件 1(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與美國在台協會技術合作計畫摘要與說明)與附件 2(駐美國台北經濟文
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技術合作計畫估計預算)。

第 4 條:美國在台協會之義務
美國在台協會依本執行辦法所負義務為:
1.推動各項工作並管理附件所列之經費;
2.提供推動各項工作所需人員、設備與其他支援;
3.對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在台北之環境保護署、美國環境保護署
及其他適當機構代表間之相互諮商,提供支援及便利;以及
4.每年或本執行辦法期限終了時,美國在台協會依本執行辦法第 6 條自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收到之經費應將其使用情形,向駐美國台北
經濟文化代表處提出報告。

第 5 條: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義務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依本執行辦法所負義務為:
1.依該協定第 5 條與本執行辦法第 6 條之規定,提供一切必要之財務
、行政及其他協助,以支付美國在台協會推動附件所列之工作;
2.對美國在台協會、在台北之環境保護署及其他適當機構代表間之相互諮
詢,提供指導及便利。
3.若有工作要在臺灣實施,應確保在臺灣進行工作之所有必要之後勤安排
,包括訓練與會議設施之提供,均於各該工作間開展前完成。

第 6 條:財務安排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在本執行辦法有效期內之各會計年度,於美
國在台協會依本執行辦法開展各項活動之前,按該協定第 5 條之規定,
應依本執行辦法附件所列經費額度以美元預付予美國在台協會。此等經費
係供美國在台協會支應其於各該會計年度內,依附件所示應履行之工作推
展所發生之各項費用。美國在台協會於收到各該會計年度駐美國台北經濟
文化代表處預付之經費時,應即開始履行前述工作。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預付美國在台協會之經費,於本執行辦法有效
期限屆滿時,如有剩餘,應歸還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第 7 條:智慧財產權之考慮
有關本執行辦法從事之各項活動,預期並不產生考慮智慧財產權或商業機
密資料之問題。

第 8 條:生效日期、修定與終止
本執行辦法自最後簽署之日起生效,除雙方同意予以延長或終止外,效期
兩年。雙方得隨時以書面協議修訂本執行辦法。本執行辦法終止時,尚未
完成之活動,其效力或期限不受影響。

為此,雙方各經合法授權之代表,爰於本執行辦法簽字,以昭信守。
本執行辦法訂於華盛頓,以英文繕製兩份。


駐美國台北經 美國在台協會
濟文化代表處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姓名:

職銜: 職銜:

日期: 日期:



附件 1、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技術合作計畫摘要說
明。
附件 2、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技術合作計畫估計預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