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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間關於維持民間航空業務之協議
簽訂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日本
附檔: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亞東關係協會會長彭榮次與財團法人交 流協會會長服部禮次郎於台北換函;並自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生效

 
亞東關係協會會長彭榮次復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會長服部禮次郎函

敬啟者:貴會長 2009 年 12 月 11 日大函敬悉。貴函所提
『本會長茲確認財團法人交流協會與亞東關係協會代表間依據 1975 年 7
月 9 日在臺北所簽訂,並以 1994 年 9 月 2 日在東京簽訂之協議書
、1997 年 11 月 28 日於東京簽訂之協議書、2002 年 2 月 8 日在
東京及臺北簽訂之協議書、2003 年 1 月 23 日在東京及臺北簽訂之協
議書、2004 年 4 月 30 日在東京及臺北簽訂之協議書、2004 年 10
月 22 日在東京及臺北簽訂之協議書、2006 年 3 月 24 日在東京及臺
北簽訂之協議書,復以 2007 年 11 月 1 日在東京及臺北簽訂之協議書
修訂之「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間關於維持民間航空業務之協
議」(以下簡稱「1975 年之協議」)第一、5及第二項之規定,就雙方
航空公司營運航空業務之有關問題獲致下述了解。
1.兩協會應簽署本函附件一之協議書以修訂 1975 年之協議。
兩協會亦應合作取得雙方有關當局必要之同意,俾利所述修訂付諸實施

2.日本與臺灣間定期航空業務之容量如本函附件二(以下簡稱「2009 年
12 月換函附件二」)。
兩協會應合作取得雙方有關當局必要之同意,俾利附件所述之協議付諸
實施。
本 2009 年 12 月換函附件二應取代 2007 年 11 月 1 日財團法人交
流協會與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間之換函附件二。
3.日本與臺灣間包機業務之協議如本函附件三(以下簡稱「2009 年 12
月換函附件三」)。
兩協會應合作取得雙方有關當局必要之同意,俾利附件所述之協議付諸
實施。
本 2009 年 12 月換函附件三應取代財團法人交流協會與臺北駐日經濟
文化代表處間 2007 年 11 月 1 日之換函附件三。
4.財團法人交流協會與亞東關係協會及雙方航空公司將盡其最大努力促進
來往於臺灣與日本間之航空運輸需求。
5.臺灣之二家航空公司於成田機場營運,仍繼續適用以下條件:
(1) 分配予臺灣之航空公司於成田機場現有四千公尺長之跑道之起降時
間帶的最高額度為每週共計五十四個;
(2) 長榮航空公司僅得於第二條跑道營運定期航空業務;
(3) 臺灣之航空公司之營運計畫需將成田機場第二條臨時跑道之營運限
制適切地納入考量。
(4) 鑒於航空安全,臺灣的航空當局需以書面向日本的航空當局保證,
臺灣之航空公司的營運計畫適於使用因長度僅有二千一百八十公尺
而設有營運限制之成田機場第二條臨時跑道,並符合 AIP 所規定
之噪音管制特殊營運程序。』等節,
本會長認為
貴會長在上列函件中所引用之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之了解亦為亞東關係協會
之了解。
謹此奉達,並致敬意。
2009 年 12 月 11 日

亞東關係協會會長彭榮次

此致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會長
服部禮次郎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