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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就核能安全進行技術資訊交流及合作協議
簽訂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附檔: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四日與一百十年五月十日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 代表處副代表鄭榮俊與美國在台協會執行理事藍鶯於美國華盛頓特區與 Arlington, VA 簽署;並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生效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與美國在台協會(AIT),以下合稱
雙方,協同其各自指定代表--台灣原子能委員會與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


彼此受益於持續交流有關管制問題之資訊,以及交換各自指定代表所要求
或建議之規範,包括核能設施和放射性物料安全和保安之管制、執行保防
、緊急應變、輻射防護、核能設施和放射性物料對環境的影響、以及核能
安全研究計畫。

透過其指定代表,雙方根據先前就核能安全進行技術資訊交流及合作協議
之條款,已進行過類似合作,最近一次為 2016 年 1 月 6 日和 8 日
簽署之《協議》;以及

依照1979年 4 月 10 日臺灣關係法、公法 96-8 (美國法典 22 卷
3301 章及其下文);

雙方共同協議如下:
I.協議範圍
A.非機密技術資訊交流
在雙方指定其代表,各自依照雙方領土內其當局適用之法律、規章及
政策允許其採取行動之範圍內,雙方透過其指定代表,對涉及核能設
施和放射性物料安全和保安之管制與監督、執行保防、緊急應變、輻
射防護、核能設施和放射性物料對環境之影響、以及核能安全研究計
畫等非機密技術資訊進行合作及交流。該類資訊範例包括:
1.由雙方任一指定代表書寫或委託書寫,作為管制決策及政策之基準
或方向之專題報告。
2.影響核能設施之重大發照行動及安全與環境決策相關文件。
3.說明指定代表之核能設施及放射性物料許可與監管程序之詳細文件

4.核子反應器安全研究領域之資訊,不論該資訊是由雙方之任一指定
代表所持有,或是可取得之資訊。凡基於公共安全起見,而需及早
予以注意之研究結果,一方透過其指定代表,應竭盡全力立即傳送
相關資訊給另一方,並附上重要意涵說明。
5.核能設施之建造、運轉與除役經驗報告及/或放射性物料經驗,例
如核能事件、事故及停止運轉報告,以及元件與系統之歷史可靠度
數據匯編。
6.對於核能設施與放射性物料安全和保安之管制與監督程序、執行保
防(核能物料料帳管控)、緊急應變、輻射防護、核能設施與放射
性物料之環境影響評估,以及核能安全研究計畫。
7.儘早通知對雙方及其指定代表具直接利害關係之重大事件及新生技
術問題。
B.核能安全研究之合作
對於核能安全研究與發展之聯合計畫及專案、或雙方指定代表間據以
分擔工作之計畫及專案(包括任一方指定代表所擁有之測試設施及/
或電腦代碼共享程式之使用),其合作條件皆應按個案予以考量,且
可能由雙方另外簽署一份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美國在台協會
執行協議予以確定。
C.訓練與派遣人員
在可取得資源之限制範圍內,並在提撥資金到位可用之情況下,雙方
得透過其指定代表進行合作,為彼此人員提供特定訓練與經驗機會。
此外,還應按個案予以考量,由某一方之指定代表,暫時指派人員給
另一方之指定代表,並且通常應另單獨達成協議。除另有書面協議外
,否則參與人員之薪資、津貼和差旅費,應由產生這些費用之該方透
過其指定代表支付。
II. 行政管理
A.依據本協議進行之資訊交流,可透過信函、報告、及其他文件,以
及按個案藉由事先安排之參訪及會議來完成。得定期舉行會議,以
檢討依照本協議所進行之資訊交流及合作、以及討論合作範圍內之
議題。以上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應事先協議。
B.每一方應透過其指定代表指定一名管理人,以協調本協議規定之交
流活動,並視情況而定,與雙方進行協商。除非另行協議、或本協
議另有規定,否則該管理人應成為所有交流文件包括所有信函副本
之受文者。該管理人應與雙方協商,負責開發與協調任何交流範圍
。雙方得透過其指定代表指派一名或多名技術協調人,擔任特定學
科領域之直接聯絡人。這些技術協調人應確保雙方管理人皆收到所
有傳送副本。
C.雙方包含透過其指定代表間依照本協議所交流之任何資訊,其應用
或使用皆應為接收方指定代表之責任,且發送方或其指定代表不保
證該資訊於任何特定用途或應用上是否適宜。
D.每一方透過其指定代表,應盡可能協助另一方從各自領土當局內其
他機構獲得資訊。
III.資訊之交流與使用
A.通則
1.雙方透過其指定代表,皆支持依照本協議所交流之資訊最大限度
地廣為散播,惟須遵照雙方各自領土內其當局所適用之法律、規
章與政策規定,以及尊重專有及其他機密和特許資訊的保護需求
。但與這些法律、規章與政策一致之情況下,雙方透過其指定代
表保留權利,即有權按個案予以考量,而對散播資訊一事實施本
條款規定限制以外之額外限制。
2.依照本協議提供、創造或交換之智慧財產權處理,可參閱智慧財
產權附件說明,除雙方經與其指定代表會商後書面同意,否則該
規定應適用於依照本協議進行之所有活動。
3.雙方同意其指定代表應承擔執行本條規定的主要責任,並同意採
取必要步驟,以確保其指定代表可符合本條規定。
B.定義
1.「資訊」一詞是指與以下相關之非機密技術資訊:對於核能設施
和放射性物料安全和保安之管制與監督、執行保防、核能設施和
放射性物料對環境之影響,以及核能安全研究計畫;還包括科學
或研究數據、評估方法、或依照本協議提供、創造或交換之任何
其他知識或資訊。
2.「專有資訊」一詞是指依照本協議所提供、創造、或交流且含有
商業機密或其他商業資訊之資訊(該專有資訊擁有者可能會給未
擁有者帶來不正當的商業利益)。
3.「其他機密或特許資訊」一詞是指除了「專有資訊」以外之資訊
,且依照傳送資訊方領土內其當局適用之法律、規章及政策規定
,禁止該資訊公開揭露,而該方之指定代表則依照本協議規定而
傳送此資訊。
C.書面型態專有資訊
1.書面專有資訊接收方之指定代表,應尊重該資訊特許性質。
2.書面型態專有資訊之標示程序
a.依照本協議規定而傳送書面型態專有資訊之一方指定代表,應
確保該專有資訊每一頁文件皆明確標示以下(或大致上類似)
限制說明:
「專有資訊:未經(填入一方之發送指定代表姓名)書面同意
,請勿分享」
b.未經一方之發送指定代表事先書面同意,一方之接收指定代表
不得以任何相牴觸、或有悖於本協議條款之方式,公布載有本
限制說明之書面型態專有資訊、或以其他方式散播該書面型態
專有資訊。
c.一方之接收指定代表,應確保此限制說明出現在由一方之接收
指定代表所製作、且包含書面型態專有資訊之文件之任何影印
本或其他複製品上。
d.如果一方之發送指定代表,未按照此規定之限制說明分享書面
型態文件專有資訊,則該發送指定代表應儘早通知接收指定代
表,並向該接收指定代表提供適當載有此限制說明之文件。
e.一方之接收指定代表應盡最大努力,收集及防止進一步散播包
含專有資訊之標示錯誤文件,並用標示正確之文件代替。
f.假如一方之接收指定代表,以與本協議條款相牴觸、或相違悖
之方式分享書面型態專有資訊,該接收指定代表應立即通知發
送指定代表。
3.散播書面型態專有資訊
a.一方之接收指定代表可以在未經一方之發送指定代表事先同意
情況下,將依照本協議收到之書面型態專有資訊,散播給接收
指定代表之員工、以及接收方代表當局之其他機構和部門,惟

i.須以個案情況裁定文件性質為此類員工、以及其他機構和部
門需要知道該資訊以執行公務;
ii.一方之接收指定代表確保此類員工以及其他機構和部門,不
得將該書面型態專有資訊用於任何私人商業目的;且
iii.該書面型態專有資訊須載明本協議第 III 節第 C 項 2.
(a) 款所示之限制說明。
b.本協議任何規定均未阻止一方與其指定代表間或是雙方間為了
本協議執行目的而揭露書面型態專有資訊。
c.在事先取得發送指定代表書面同意之情況下,一方之接收指定
代表僅可將該書面型態專有資訊散播至本協議條款所允許更廣
泛之範圍,包括散播給一方之接收指定代表之承包商和顧問、
以及接收指定代表之許可證持有人士或獲得執照人士。雙方指
定代表在各自領土內其當局適用之各自法律、規章與政策所允
許之範圍內,應盡力同意上述批准散播事宜,但前提為:
i.須以個案情況裁定文件性質為此類收件人需要知道該書面型
態專有資訊,使此類收件人僅能在一方之接收指定代表指派
給此類收件人之工作、與此類收件人簽訂之合約、頒發給此
類收件人之許可證或執照範圍內展開工作;
ii.此類收件人已簽署不得揭露協議書;
iii.此類收件人不得將該書面型態專有資訊用於任何私人商業目
的;且
iv.此類收件人同意,僅將該書面型態專有資訊用於依照或在其
指派到之特定工作、簽訂之合約、擁有之特定許可證或執照
條款規定範圍內須進行之活動上。
d.一旦對依照本協議提供之書面型態專有資料其正確處理和散播
事宜產生疑問時,雙方指定之代表同意徵詢並提出書面說明澄
清。
D.其他具書面型態性質之機密或特許資訊
1.一方之指定代表一旦收受具有書面型態性質之其他機密或特許資
訊時,應尊重該資訊之機密性質。
2.具書面型態性質之其他機密或特許資訊之標示程序
a.依照本協議傳送其他機密或特許資訊之一方指定代表,應確保
包含該資訊之任何文件,在文件每一頁上,均適當且清楚標示
適用於該方傳送之其他機密或特許資訊類型之限制說明,並遵
守由指定代表發送該信息一方領土內適用之法律、規章及政策
規定。
b.一方之接收指定代表,應確保在文件之任何影印本或其他複製
品上,出現適當之限制說明,而該文件包含由接收指定代表製
作之其他機密或特許資訊。
c.一方之發送指定代表,應確保依照本協議傳送之具有書面型態
性質之任何其他機密或特許資訊會隨附聲明,說明按照適用於
雙方及其指定代表所在領土當局之法律、規章及政策規定,傳
送之資訊不得公開披露,且其提供資訊條件為:接收指定代表
應提供之資訊保護程度,與發送指定代表所在領土當局提供之
保護程度基本相同。
d.如果一方之發送指定代表分享具有書面型態性質之其他機密或
特許資訊,而沒有在發送之資訊上,載明屬於該類型資訊之適
當且必須使用之限制說明,則發送指定代表應儘早通知接收指
定代表,並提供給接收指定代表標示適當、帶有限制說明之文
件。
e.一方之接收指定代表應盡最大努力,收集及防止進一步散播包
含其他機密或特許資訊之標示錯誤文件,並用標示正確之文件
代替。
f.假如一方之接收指定代表,以與本協議條款相抵觸、或相違悖
之方式,分享具有書面型態性質之其他機密或特許資訊,該接
收指定代表應立即通知一方之發送指定代表。
3.散播具書面型態性質之其他機密或特許資訊
a.一方之接收指定代表,可依照本協議散播具書面型態性質之其
他機密或特許資訊,給接收指定代表之員工、以及一方之接收
指定代表所在領土當局之其他機構和部門,且不須一方之發送
指定代表事先同意,惟:
i.須以個案情況裁定文件性質為此類員工、以及其他機構和部
門需要知道該資訊以執行公務;
ii.接收指定代表應確保此類員工以及其他機構和部門,不得將
包含其他機密或特許資訊之該文件用於任何私人商業目的;

iii.依照本協議第 III 節 D 項 2(a) 款規定,包含該其他
機密和特許資訊之此類文件應帶有適當限制說明。
b.本協議任何規定均未阻止一方與其指定代表間或是雙方間為了
本協議執行目的而揭露其他具書面型態性質之機密或特許資訊

c.在事先取得發送指定代表書面同意之情況下,一方之接收指定
代表僅可將包含其他機密和特許資訊之該文件,散播至本協議
條款所允許更廣泛之範圍--包括接收指定代表之承包商和顧
問,以及接收指定代表之許可證持有人士或獲得執照人士。接
收指定代表同意在將具有書面型態性質之其他機密或特許資訊
散播給經發送指定代表承認之第三方時遵守任何限制。
d.一旦對依照本協議分享之具有書面型態性質之其他機密或特許
資訊其正確處理和散播事宜產生疑問時,雙方指定代表同意徵
詢並提出書面說明澄清。
E.非書面型態之專有或其他機密或特許資訊
依照本協議而提供、取得、或傳送之非書面型態之專有或其他機密
或特許資訊,應由雙方指定代表依照本協議第 III 節第 C 款針
對專有資訊規定之原則、以及第 III 節第 D 款針對其他機密或
特許資訊之規定予以處理;惟發送指定代表須將其散播之該專有或
其他機密或特許資訊之性質,告知接收指定代表。
F.會商
若基於任何原因,雙方之任一方或其指定代表察覺其將(或可合理
預期)無法履行本協議第 III 節規定之任何義務,該方應立即通
知對方之指定代表及對方。雙方指定代表(視情況而定,與雙方進
行協商)應進行會商,以決定適當之行動方針。
G.其他
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文不應排除一方之指定代表使用或散播本協議以
外來源所接收之不受限制之資訊。
IV. 最後條款
A.本協議並無任何條文要求任一方或其指定代表採取任何與該方領土
內其當局適用之法律,法規或政策相牴觸的行動。若本協議條款與
該法律、規章及政策互相衝突,則雙方指定代表同意在採取任何行
動前,先進行會商。不得依照本協議,進行關於核擴散敏感技術之
資訊交流。
B.除另有書面協議,否則依照本協議進行合作所產生之一切費用,應
由產生費用之一方或其指定代表負擔。雙方及其指定代表履行義務
之能力,取決於有關當局撥款情形,以及雙方及其指定代表適用之
法律、規章與政策。
C.雙方針對本協議解釋或應用之任何爭議或問題,應經由雙方相互協
議解決之。
D.本協議應於最後簽署日起生效,其效力並回溯至 2021 年 1 月 8
日,且在符合本節第 G 項情形下,有效期為 5 年。
E.為執行 2016 年 1 月 6 日及 8 日於華盛頓所簽署之駐美國台
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及美國在台協會就核能安全進行技術資訊交流及
合作協議所締結之所有執行協議及協定,應繼續依照其條款並受本
協議條款約束。這些協議及協定應在本協議期間持續有效,或直至
其條款終止或中止為止。
F.依照本協議而受保護之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專有資訊及其他機密或
特許資訊),除雙方另有書面協議,在本協議屆滿或終止後應依照
本協議條款持續受到保護。
G.任一方皆可在擬予終止日期至少 180 天前向另一方及其指定代表
發出書面通知,以終止本協議。

本協議以中文及英文各繕製一式兩份,兩種文本同一作準。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正式授權,爰於本協議簽署,以昭信守。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美國在台協會代表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鄭榮俊 藍鶯(Ingrid D.Larson)
副代表 執行理事

日期:05/14/2021 日期:May 10, 2021
地點:美國華盛頓特區 地點:Arlington, V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