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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中美洲銀行間成立臺灣–CABEI 夥伴關係信託基金行政協定(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中美洲銀行
附檔: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十八日及十一月十七日中華民國(臺灣)政府 代表外交部部長吳釗燮與中美洲銀行(CABEI) 總裁 Dante Ariel Mossi Reyes 於 Taipei 及 Tegucigalpa 簽署;並自一百十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以下簡稱「臺灣」)及中美洲銀行(以下簡稱「
CABEI」或「銀行」),(以下單獨稱「一方」;合稱「雙方」);

鑒於中美洲銀行為具有法人地位之國際性多邊開發金融機構,其宗旨為促
進中美洲區域經濟整合與經濟及社會平衡發展,對象包括銀行創始會員與
區域內非創始會員,並確保符合全體會員之利益。

臺灣將提供 500 萬美元之捐款($5,000,000)(以下簡稱「本捐款」)
予「臺灣 -CABEI 夥伴關係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以增進
CABEI 開發中會員利益,並加深與中美洲地區之合作。

中美洲銀行將於其能力範圍內接受該資金,並負責行政管理。

雙方約定如下:

第一條 成立臺灣 -CABEI 夥伴關係信託基金
1.本協定宗旨為管理臺灣提供予 CABEI 無須償還之基金,該基
金由臺灣外交部(以下簡稱為 MOFA) 出資,透過規劃及落實
臺灣具專業或經驗優勢領域之計畫,協助 CABEI 達成其促進
中美洲區域經濟整合與經濟及社會平衡發展之目標。
2.臺灣將每年提供 100 萬美元($1,000,000)之捐款,為期五
年,共計 500 萬美元($5,000,000)。本基金將於第一筆資
金繳付使協定生效後九十(90)天內成立。臺灣外交部每年應
銀行之繳款請求繳付乙期款。銀行將依其政策與內部程序及本
協定之規定管理本基金。
3.任一期之捐贈與撥款時程應依臺灣立法院通過該年度預算情形
辦理。
第二條 基金之用途
1.本基金成立之宗旨為支持 CABEI 與其受援國會員落實永續經
濟、社會及包容性發展。具資格之受援國清單如附件一,得依
臺灣外交部權衡後更新。
2.本基金資助之活動包括:
(a)提供技術協助、人員訓練及顧問諮詢服務;
(b)CABEI 為執行其資助計畫所需之顧問、差旅及其他支出費用
;及/或
(c)CABEI 於會員國或區域內為擬訂發展計畫而執行之活動,包
括研究、報告、會議、工作坊、研討會、科學實驗及數據分
析工作等;
(d)協助 CABEI 執行能力建構計畫、準備作業及/或有益於其
達成任務之行動。
3.在臺灣外交部與 CABEI 雙方同意下,本基金亦可用於有益於
銀行與附件一所列受援國之其他活動。
4.本基金將用於下列領域:綠色能源、醫療公衛、永續農業、資
通訊(ICT) 、貿易商務及臺灣外交部與 CABEI 雙方同意之
領域。
5.本基金將不得用於受援國公務人員之薪餉與利益或任何形態之
運輸工具。
6.任何一項提交批准之計畫預算,應視將執行之計畫逐案確立,
且不得超過每年 100 萬美元($1,000,000)之預算額度。
7.在符合銀行相關政策及準則下,執行本協定核可之活動與支出
所衍生之稅額,得由本基金支付。
8.為善用臺灣之專業與開發經驗協助銀行執行相關計畫與活動,
至少百分之五十(50%) 之捐款應用於:
(a)具備中華民國(臺灣)國籍之顧問或自然人、或依中華民國
相關法律登記成立之顧問公司、產品或服務供應商、法人、
組織或團體;或
(b)上開(a) 款所提及之人員,且與依下列任一地區法律登記
成立之公司聯營或合夥者:
i.中美洲地區;或
ii.任何其他國家。
第三條 基金之治理架構與行政管理
1.為適切管理本基金,各單位權責應如下:
(a)資金之活動將由 CABEI 中華民國(臺灣)國家辦事處專責
管理;及
(b)資金之運用將由 CABEI 公共部門分部(Public Sector
Division)透過計畫規劃署(FOPROY)專責管理。
前揭單位將持續與臺灣外交部諮商,CABEI 內部其他單位亦將
予以支援。
2.銀行之專責單位將簡化銀行內部規範流程處置資金、確保符合
銀行優先策略目標,並提供臺灣外交部即時且準確之報告與諮
詢資訊。
3.針對資金之承諾,CABEI 將逐案諮詢臺灣外交部意見,並於提
交本基金贊助之計畫或活動申請時檢附「計畫概念文件」(
Project Concept Paper) ,載明計畫內容、目標、預算數、
預期成果及其他相關資訊。臺灣外交部應於申請文件提交後六
(6) 週內通知銀行贊助該計畫或活動之決定。
4.銀行將與臺灣外交部協調於執行計畫時,辦理提升本基金能見
度之活動,包含運用社群媒體。
第四條 財務面向
1.本基金之貨幣應以美元持有(以下稱「持有貨幣」)。
2.銀行應對本基金之匯入資金及支出款項,編制獨立會計紀錄及
分類帳。臺灣外交部應將捐款匯入銀行通知之指定帳戶。
3.銀行得將本基金未承諾或未使用部分之資金依銀行政策與程序
進行臨時投資。任何投資收益均應匯回至本基金帳戶。
第五條 基金之管理費用
銀行應自本基金中提取管理費用,支付專責單位所執行之行政管
理。管理費用應等同於捐款總額 500 萬美元($5,000,000)之
百分之五(5%)。該百分之五(5%)之管理費用將由銀行每次獲
取捐款時提取。
第六條 報告、監督及諮詢
1.銀行應就基金之支出、結餘及收款等準備每半年度財務報告,
並以持有貨幣計算,並於每半會計年度結束後三(3) 個月內
提供予臺灣外交部。
2.銀行應於每會計年度結束後六(6) 個月內提供獨立之年度審
計報告,該報告應經 CABEI 管理階層聲明,且由銀行外部審
計機構就銀行對於以現金為基礎之基金具足夠內部控制能力進
行查核簽證,附以外部審計機構之意見。上述獨立審計費用應
由銀行承擔。
3.銀行應負責監管由本基金贊助之任何活動,並得邀請臺灣外交
部參與本基金相關監管任務。
4.銀行應於由本基金贊助之任何一項計畫或活動終止後提交「計
畫結案報告」(Project Completion Report) ,內容詳載該
計畫或活動之具體成果。該報告可併本條第一項所列財務報告
同時提交。
5.臺灣外交部與銀行每年將至少會面乙次,共同商討本基金之總
體執行成效與指導方向,以及其他經雙方同意之事項。該會議
將由銀行之專責單位與臺灣外交部召開。
第七條 聯繫管道
1.臺灣外交部應於匯款時指示該國銀行將下列匯款資訊逐項填具
SWIFT 代碼欄位(以下稱「匯款指示」):匯款總額、匯款人
為「 MOFA 」及收款人為「 THE TAIWAN-CABEI PARTNERSHIP
TRUST FUND」及匯款日期等。臺灣外交部另應於匯款當日以電
郵 00000000000@0000.000 或傳真 +000-0000-0000 等方式,
提供上述匯款指示之影本予 CABEI 基金會計部門(
Accounting Trust Fund Division)。
2.除上開匯款指示外,任何與本協定相關之通知要求或聯繫內容
應以書面方式透過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各方所指
定之聯繫管道如下,或任一方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應透過不
同聯繫管道之情形:
臺灣方(臺灣聯繫部門)
國際組織司(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MOFA)
地址:臺灣臺北市中正區凱達格蘭大道 2 號(2, Ketagalan
Blvd., Zhongzheng Dist., Taipei City 100202,
Taiwan)
電話:+000-0-0000-0000
傳真:+000-0-0000-0000
電子郵件地址:000000@0000.000.00

銀行方(銀行聯繫部門)
000000 000000
中美洲銀行(Central American Bank for Economic
Integration, CABEI)
地址:德古西加巴市,宏都拉斯共和國(Tegucigalpa,
Honduras)
電話:+000-0000-0000
傳真:+000-0000-0000
電子郵件地址:0000000@0000.000
第八條 本協定之生效、修正及終止
1.銀行應僅就履行本協定明文規範事項負責,且不應對臺灣外交
部負任何額外義務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信託法律一般原
則下之受託人應負義務或責任。本協定任何內容均不應被視為
放棄銀行基於其章程或任何適用法律所享有之特權或豁免,且
上開特權及豁免於茲均明示保留。
2.本協定經雙方書面同意後始得調整或修正。
3.本協定終止後,銀行應以持有貨幣退還本基金任何尚未承諾之
款項,並轉移至臺灣外交部通知及指定之帳戶。但雙方另有協
議者,不在此限。
4.本協定應自銀行收訖第一筆捐款資金時生效,並應維持五年效
力。
5.任一方得於一年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協定。

本協定以英文簽署一式兩份。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 中美洲銀行(CABEI)代表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吳釗燮 Dante Ariel Mossi Reyes
外交部部長 總裁

日期:Nov. 18, 2021 日期:Nov. 17, 2021
地點:Taipei 地點:Tegucigal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