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人事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主計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主計制度之推動、主計業務之策劃與執行或主計法規之研修,具有特殊貢獻。
二、對有關主計之學術理論與實務潛心研究並有著作或對主計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三、主持重要主計工作或執行重要政策,成效顯著。
四、察舉不法,使國家避免重大損失,貢獻卓著。
五、參與或舉辦國際會議,對我國主計制度之宣揚及國際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貢獻。
六、國內外學者、專家及友邦人士對促進主計學術交流有卓越貢獻。
七、其他對主計工作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以上獎章。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副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主計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各級主計機構循主計系統推薦。非主計人員或外國人士,由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其格式如附表二。
本獎章之請頒,經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會議審查通過後,由主計長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本獎章證書之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士者,得視需要變更之。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死亡者,得於身故後一年內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