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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發展委員會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獎勵對研考業務具有卓越
貢獻之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研考業務,係指從事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行政資
訊管理、政府出版品管理及其他有關研考業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研考專業獎章 (以下簡稱本獎章) :
一、對研考制度之推動、研考業務之策劃與執行及研考法規之研修,具有
特殊貢獻者。
二、對有關研考之學術理論及實務,潛心研究並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
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者。
三、主持重要研考工作或執行重要政策,成效顯著者。
四、參與或舉辦國際會議,對我國研考制度之宣揚及國際地位之提昇,有
重大貢獻者。
五、其他對研考工作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者。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
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但頒給外國人者,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本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本獎章之請頒,請研考機關或各級研考單位循行政系統推薦由機關報送。
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士,由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其格式如附表二。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主任委員以公開儀
式頒給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 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士者,得視
需要另定之。
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由本會依獎章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送請
銓敘部審查登記,並知會其服務機關。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