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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公共工程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公共工程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主持、規劃或執行重大公共工程計畫,有特殊貢獻或功績。
二、從事有關公共工程之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查認定或採行,確具特殊價值或重大成效。
三、對突發之重大公共工程災變,處置得宜,有效維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
四、對公共工程建設之國際合作,有重大貢獻。
五、對公共工程法規制度研擬、制(訂)定或推動,著有特殊功績。
六、其他有關公共工程重要事蹟足資表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以上獎章。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樣式及圖說如附表一。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本獎章除由本會主動頒給者外,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推薦;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請頒,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頒給本獎章應附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頒給外國人者並附譯本。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審查通過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符合請頒本獎章人員,得於身故後一年內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