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六日及五月二十九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以換文方式確認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30035008 號函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三、契約(合同)要件
(一)經營公司與仲介機構簽訂勞務合作契約(合同)要件如下:
1.船主名稱、服務船舶名稱、作業漁場區域、擬僱傭船員的職務及
契約(合同)期限;
2.船員資格條件及應遵守事項;
3.應給付船員工資額度及支付方式;船員工傷保險、人身意外及醫
療保險,具體保障項目為身故保險(含意外及疾病死亡)、殘疾
保險和意外門急診及住院醫療保險;船員往返雙方口岸及返鄉交
通費分擔標準;
4.船員及船主基本權益保障事項;
5.船主及船員違約處理;
6.可歸責船員或船主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由經營
公司與船員或仲介機構與船主負連帶賠償責任;
7.糾紛調處及違反契約(合同)處理;
8.其他經雙方議定事項。
(二)船主與船員簽訂勞務契約(合同)要件如下:
1.船主名稱、船員姓名及其住址、服務船舶名稱、作業漁場區域、
船員的職務及契約(合同)期限;
2.船員工資;工傷保險、人身意外及醫療保險,具體保障項目為身
故保險(含意外及疾病死亡)、殘疾保險和意外門急診及住院醫
療保險;交通費;支付方式;
3.船員勞動保護、在暫置場所休息和避險的權利、食宿、福利;
4.船員遵守事項;
5.船主提供福利;
6.糾紛調處及違反契約(合同)處理;
7.其他經雙方議定事項。
五、船員工傷保險、人身意外及醫療保險
雙方共同議定船員工傷保險、人身意外及醫療保險等事項,具體保障
項目為身故保險(含意外及疾病死亡)、殘疾保險和意外門急診及住
院醫療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