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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修正文件九
簽訂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 協會以換文方式確認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40013908 號函 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經雙方磋商,議定具體安排如下:
無錫機場開放雙方航空公司均可實際營運客運航班,每方每週不超過七個
定期往返航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