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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修正文件八
簽訂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 係協會以換文方式確認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30069553 號 函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經雙方磋商,議定具體安排如下:
一、客運航點及班次
(一)大陸方面新增常州客運定期航點,每方每週不超過三個往返航班。
(二)揭陽潮汕客運包機航點轉為客運定期航點,每方每週不超過三個往
返航班。
(三)總班次由每週八百二十八個往返航班增為每週八百四十個往返航班
,每方每週增加六個往返航班。
二、貨運航點及班次
(一)大陸方面新增深圳貨運定期航點,每方每週不超過五個往返航班。
(二)寧波增加每方每週不超過三個往返航班。
(三)總班次由每週六十八個往返航班增為每週八十四個往返航班,每方
每週增加八個往返航班。
三、大陸包機航點
經調整,大陸武夷山、梅州、宜昌、洛陽等四個航點仍為包機航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