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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氣象合作協議
簽訂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簽署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六日行政院第 3388 次院會核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六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30127222 號函送立 法院備查 本協議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生效

 
為保障兩岸人民福祉及生命財產安全,提升兩岸氣象觀測、預報及氣象災
害警報能力,促進兩岸氣象合作與發展,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
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氣象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進行下列交流合作:
(一)氣象業務交流與合作:
1.災害性天氣業務合作;
2.氣象資料與資訊交換;
(二)氣象業務技術交流合作;
(三)氣象業務人員交流;
(四)雙方同意的其他氣象合作事項。
二、合作事宜
(一)氣象業務交流與合作
1.災害性天氣業務合作
就颱風、豪雨、熱浪、寒潮等重大災害性天氣系統,在觀測、監測
、預測、預報及警報等方面進行及時、持續通報與溝通。如接獲對
方查詢,應儘快給予回應及協助。
雙方指定聯繫及通報溝通的單位與人員,應建立通報業務流程,平
時定期進行通報溝通測試。
2.氣象資料與資訊交換
就氣象業務相關規定及制度規範等資訊進行交流。
就氣象觀測、監測、預測、預報及警報等資訊與產品,定期進行交
換及經驗交流。
雙方商定的其他氣象資料和產品的交換。
(二)氣象業務技術交流合作
就開發氣象相關業務系統、災害潛勢預報警報、氣候資源利用、氣
象災害風險評估等業務技術進行交流及合作開發。
就氣象業務發展,包括最新氣象業務技術、天氣監測和預報在防災
減災的應用、特定或個案天氣監測及預報等成果進行交流。
就颱風、豪雨及強對流天氣進行聯合觀測實驗,並針對兩岸共同關
注的氣象業務技術進行合作研究。
(三)氣象業務人員交流
雙方人員每年原則上舉行一次工作業務交流會議,或氣象業務相關
研討會,由雙方輪流主辦。
積極推動氣象業務人員互訪,進行技術交流以提升業務人員的專業
素質。
(四)雙方同意的其他氣象合作事項。
三、聯繫主體
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氣象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
施。
本協議其他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
繫。
四、工作規劃
雙方同意設置工作組,負責商定具體工作規劃、方案。工作組應於本
協議生效後二個月內召開首次會議,商討雙方聯繫及通報溝通窗口等
相關事宜。
五、保密義務
雙方同意對於執行本協議相關活動所獲相關資料及其他資訊予以保密
。但依請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限制用途
雙方同意僅依請求目的使用對方提供的資料,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
提供給第三方。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七、文書格式
雙方同意資訊交換、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等,使用商定的文書格式

八、協議履行及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本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九、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除另有約定外,協商
應於請求提出後十五個工作日內舉行。
十、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一、簽署生效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對方。本協
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本協議於二月二十七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四份文本
中對應表述的不同用語所含意義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林中森 會長 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