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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修正文件六
簽訂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 係協會以換文方式確認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行政院院台法字第 1020066428 號函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經雙方磋商,議定具體安排如下:
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修正文件五中,台北松山增加每方每週不超過七個
往返航班,其中,每週二個往返航班用於與天津間航線、每週二個往返航
班用於與福州間航線、每週三個往返航班用於與上海浦東間航線;上海浦
東由每方每週五十一個往返航班增為每方每週五十四個往返航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