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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修正文件五
簽訂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2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二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 係協會以換文方式確認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20052127 號函 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經雙方磋商,議定具體安排如下:
一、客運承運人及班次
(一)承運人
上海浦東與桃園和臺北松山航線指定承運人數量由目前的每方四家
增加為六家。
(二)班次
1.自二○一三年八月起增加上海浦東與高雄間每方每週不超過六個
往返航班;自二○一三年十二月起增加上海浦東與桃園間每方每
週不超過十四個往返航班。
2.臺北松山增加每方每週不超過七個往返航班,用於臺北松山與天
津、福州或上海浦東等三個航點間的航線。
3.總班次由每週六百一十六個往返航班增為每週六百七十個往返航
班,每方每週增加二十七個往返航班。其中上海浦東由每方每週
各三十一個往返航班增為每方每週五十一個往返航班,每方每週
增加二十個往返航班;臺北松山由每方每週四十二個往返航班增
為每方每週四十九個往返航班,其中十四個往返航班用於上海虹
橋。
二、貨運航點及班次
(一)大陸方面新增天津、鄭州、寧波三個貨運定期航點,各航點每方每
週不超過二個往返航班。
(二)總班次由每週五十六個往返航班增為每週六十八個往返航班,每方
每週增加六個往返航班。
(三)大陸福州和廈門二個貨運航點視為同一市場,兩個航點班次合併,
每方每週可在兩個航點共安排不超過六個往返貨運航班。鄭州可作
為與上海浦東、廣州以外其它六個大陸貨運航點的串飛點,但任一
航點的串飛及直飛班次量之和不超過該航點的往返航班量,串飛的
大陸航點間無業務載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