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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修正文件三
簽訂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1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一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 協會以換文方式確認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1000033376 號函核定 並送立法院備查

 
經雙方磋商,議定具體安排如下:
一、客運航點及班次:
(一)臺灣方面新增臺南一個客運包機航點,得以定期航班管理。
大陸方面新增鹽城、蘭州、溫州、黃山四個客運航點。
(二)總班次各方每週增加九十四班,其中臺北松山增加每週七班飛航大
陸上海(虹橋)以外航點;北京增加一班;上海(浦東)增加三班
,其他航點根據雙方航空主管部門商定的增班安排執行。
二、貨運班次:貨運總班次各方每週增加四班,其中廈門、福州各增加一
班;重慶增加二班。
三、各方航空公司在每年五月至十月期間,可在每個日曆月二十班額度內
飛航澎湖(馬公)與福建通航點間之季節性旅遊包機,當月未使用之
班次不得留至次月使用。日後可視實際需要,透過兩岸航空主管部門
聯繫管道溝通調整。
四、雙方同意增加臺南及高雄為不定期旅遊包機航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