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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修正文件二
簽訂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5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及三月十五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以換文方式確認 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1000014700 號函核定 並送立法院備查

 
經雙方磋商,議定新增大陸方面客運航點如下:
雙方同意增加徐州、無錫、泉州及三亞4 個客運定期通航點。無錫機場初
期須由雙方航空公司以共用班號方式營運定期航班,並暫由大陸之航空公
司為營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