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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
簽訂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日簽署;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第 3270 次院會予以核定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1000106355B 號函送 立法院備查 本協議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生效

 
「安全第一」是核電應用普遍遵守的基本原則,攸關人的健康、安全、財
產及環境。為保障兩岸人民福祉,提升兩岸核電運轉安全,加強核電安全
資訊透明化,促進兩岸核電安全資訊及經驗交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
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核電安全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
如下:
一、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本著平等互惠原則,就兩岸核電安全及事故緊急通報等事宜
,在下列領域進行交流合作:
(一)核電安全法規與標準
核電安全相關之法規、標準、導則、參考文獻等資訊交流。
(二)核電安全分析與審查評估經驗
核電安全分析與審查評估之方法、流程、報告、參考文獻及安全分
析審查評估所需使用之相關工具發展等資訊交換及經驗交流。
(三)核電安全監督方法與經驗
核電安全監督架構作業方式、報告、參考文獻等資訊交換及經驗交
流。
(四)核電廠基本資訊
核電廠機組運轉、工作人員輻射劑量、環境輻射監測、安全指標、
異常事件及機組興建進度等相關基本資訊定期交換。
(五)核安事件安全評估與運轉經驗回饋
就國際核安事件分級(INES)各級之重要核電機組異常事件,定期
交換調查報告、改進措施及後續安全監督報告,並進行經驗交流。
(六)核電廠老化管理
核電廠老化管理、評估、監督、現場查證等資訊交換及經驗交流。
(七)核電安全研究經驗
核電安全研究發展,包含燃料安全、熱傳流力、數位儀控、防火安
全、人因工程、風險評估、地震與海嘯防護、事故分析與評估及非
破壞檢測品質驗證等資訊交換及經驗交流。
(八)核電廠事故緊急通報
任一方發生國際核安事件分級(INES)二級及二級以上或引發大眾
關注之事件,事故(件)方在通報相關方面的同時,應通報對方,
並持續溝通及通報完整即時之相關資訊,如接獲對方查詢時,應儘
速給予回應與協助。雙方指定聯繫及事故通報的單位與人員,平時
定期進行通報測試。
核電廠事故通報內容包括事故電廠名稱、事故發生時間及可能原因
、機組最新狀況、放射性物質外釋狀況、未來可能影響及進行評估
的相關資料、已採取的防護措施等。必要時,雙方得商定增加通報
內容。
事故方應積極協助確認對方人民在事故方受影響地區的安全情況,
並提供必要協助。
(九)核電廠環境輻射監測資訊
進行環境輻射監測資訊交換及符合公認標準之環境樣品放射性分析
比對之交流。
(十)核電廠事故緊急應變及準備之經驗
核電廠事故緊急應變經驗交流,包含應變計畫、平時準備、民眾防
護行動、復原規劃等。
(十一)核電安全資訊公開之經驗
核電安全資訊公開,包含資訊透明化、民眾參與、科普實務等經
驗交流。
(十二)雙方同意之其他核電安全合作事項。
二、合作方式
雙方同意核電安全及緊急應變主管部門以下列方式進行核電安全事宜
的交流與合作:
(一)雙方人員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工作業務交流會議,由雙方輪流主辦。
(二)推動人員參訪、舉辦研討會等交流活動。
(三)發生核電廠重要事件或緊急事故時,進行通報、資訊交換、查詢與
公開。
(四)雙方同意的其他增進核電安全之合作方式。
三、聯繫主體
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核電安全及緊急應變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
相互聯繫實施。
本協議其他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
繫。
四、工作規劃
雙方同意設置工作組,負責商定具體工作規劃、方案。
工作組應於本協議生效後二個月內召開首次會議,商討雙方聯繫及事
故通報窗口、資訊交換與通報的項目、內容、格式、方式、頻率及工
作業務交流會議、交流活動等相關事宜。
五、限制用途
雙方同意僅依請求目的使用對方提供的資料。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六、文書格式
雙方同意資訊交換、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等,使用商定的文書格式

七、協議履行及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八、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除另有約定外,協商
應於請求提出後十個工作日內舉行。
九、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簽署生效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對方。本協議
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本協議於十月二十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江丙坤        會長 陳雲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