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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簽訂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29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簽署;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行政院第 3202 次院會核定,同日以院臺陸 字第 0990099988 號函送立法院審議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立法院第 7 屆第 5 會期第 2 次臨時 會第 1 次會議照案通過,次日函復行政院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一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海峽兩岸 關係協會以書面相互通知雙方業已完成相關法定程序及配套準備作業, 依雙方協議生效條款規定自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促進兩岸經濟、科技與文化發展,財團法人海
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保護合
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合作目標
雙方同意本著平等互惠原則,加強專利、商標、著作權及植物品種權
(植物新品種權)(以下簡稱品種權)等兩岸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
)保護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協商解決相關問題,提升兩岸智慧財產權
(知識產權)的創新、應用、管理及保護。
二、優先權利
雙方同意依各自規定,確認對方專利、商標及品種權第一次申請日的
效力,並積極推動做出相應安排,保障兩岸人民的優先權權益。
三、保護品種
雙方同意在各自公告的植物種類(植物品種保護名錄)範圍內受理對
方品種權的申請,並就擴大可申請品種權之植物種類(植物品種保護
名錄)進行協商。
四、審查合作
雙方同意推動相互利用專利檢索與審查結果、品種權審查和測試等合
作及協商。
五、業界合作
雙方同意促進兩岸專利、商標等業界合作,提供有效、便捷服務。
六、認證服務
雙方同意為促進兩岸著作權貿易,建立著作權認證合作機制,於一方
影音(音像)製品於他方出版時,得由一方指定之相關協會或團體辦
理著作權認證,並就建立圖書、電腦程式(軟件)等其他作品、製品
認證制度交換意見。
七、協處機制
雙方同意建立執法協處機制,依各自規定妥善處理下列智慧財產權(
知識產權)保護事宜:
(一)打擊盜版及仿冒,特別是查處經由網路(網絡)提供或幫助提供盜
版圖書、影音(音像)及電腦程式(軟件)等侵權網站,以及在市
場流通的盜版及仿冒品;
(二)保護著名(馳名)商標、地理標誌或著名產地名稱,共同防止惡意
搶註行為,並保障權利人行使申請撤銷被搶註著名(馳名)商標、
地理標誌或著名產地名稱的權利;
(三)強化水果及其他農產品虛偽產地標示(識)之市場監管及查處措施

(四)其他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保護事宜。
在處理上述權益保護事宜時,雙方可相互提供必要的資訊,並通報處
理結果。
八、業務交流
雙方同意開展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業務交流與合作事項如下:
(一)推動業務主管部門人員進行工作會晤、考察參訪、經驗和技術交流
、舉辦研討會等,開展相關業務培訓;
(二)交換制度規範、資料庫(數據文獻資料)及其他相關資訊;
(三)推動相關文件電子交換合作;
(四)促進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交流與合作;
(五)加強對相關企業、代理人及公眾的宣導;
(六)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
九、工作規劃
雙方同意分別設置專利、商標、著作權及品種權等工作組,負責商定
具體工作規劃及方案。
十、保密義務
雙方同意對於在執行本協議相關活動中所獲資訊予以保密。但依請求
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一、限制用途
雙方同意僅依請求目的使用對方提供之資料。但雙方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十二、文書格式
雙方同意交換、通報、查詢資訊及日常業務聯繫等,使用商定的文
書格式。
十三、聯繫主體
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
。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
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
協會聯繫。
十四、協議履行與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本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十五、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六、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七、簽署生效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對方。本協
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本協議於六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江丙坤 會長 陳雲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