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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簽署;並自簽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關 準備後生效,最遲不超過九十日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第 3177 次院會予以核定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80099808 號函 送立法院備查

 
為維護海峽兩岸漁船船主、漁船船員正當權益,促進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
作,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
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在符合雙方各自僱用漁船船員規定下,進行近海、遠洋漁船
船員(以下簡稱船員)勞務合作,並對近海與遠洋勞務合作分別採取
不同的管理方式。
二、合作方式
雙方同意兩岸船員勞務合作應通過雙方各自確定的經營主體辦理,並
各自建立風險保證制度約束其經營主體。
三、契約(合同)要件
雙方同意商定船員勞務合作契約(合同)要件。
四、權益保障
(一)雙方同意保障船員以下基本權益:
1.船員受簽訂契約(合同)議定的工資保護;
2.同船同職務船員在船上享有相同福利及勞動保護;
3.在指定場所休息、整補或回港避險;
4.人身意外及醫療保險;
5.往返交通費;
6.船主應履行契約(合同)的義務;
7.雙方商定的其他權益。
(二)雙方同意保障漁船船主(以下簡稱船主)以下基本權益:
1.船員體檢及技能培訓應符合雙方各自規定;
2.船員應遵守相關管理規定;
3.船員應接受船主、船長合理的指揮監督;
4.船員應履行契約(合同)的義務;
5.雙方商定的其他權益。
五、核發證件
雙方同意各自核發船員身分或查驗證件。
六、協調機制
雙方同意各自建立船員、船主申訴制度和兩岸船員勞務合作突發事件
處理機制,並指導經營主體解決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
如遇重大安全事件等情形,雙方應及時通報,共同採取措施,妥善處
理。並嚴格處理違反協議的經營主體。
七、交流互訪
雙方同意定期進行工作會晤、交流互訪,評估協議執行情況。
八、文書格式
雙方同意信息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使用商定的文書格式。
九、聯繫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
,經雙方同意可指定其他單位負責實施。
(二)本協議其他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聯繫。
十、協議履行及變更
(一)雙方應遵守協議。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二)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十一、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二、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三、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最遲不超過九十日

本協議於十二月二十二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附件: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具體安排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江丙坤 會長 陳雲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