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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協議
簽訂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簽署;並自簽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關 準備後生效,最遲不超過九十日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第 3177 次院會予以核定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80099808 號函 送立法院備查

 
為便利海峽兩岸經貿往來,促進兩岸產業合作,創造良好投資環境,提升
兩岸貿易產品品質(質量)及安全,保護消費者權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
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標準、計量、檢驗、驗證認證(認證認
可)及消費品安全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共同採取措施,開展下列領域的交流合作:
(一)標準領域:積極探索和推動重點領域共通標準的制定;開展標準資
訊(信息)交換,並推動兩岸標準資訊(信息)平台建設;加強標
準培訓資源共享。
(二)計量領域:促進兩岸法定(法制)計量合作、計量技術和計量管理
資訊(信息)交流;合作研究最高量值準確可靠的裝置,並開展相
關裝置的比對;推動測量儀器溯源校正(校准)的技術合作。
(三)檢驗領域:溝通兩岸檢驗標準和程序;建立兩岸貿易中商品檢驗合
作與磋商機制;開展商品安全檢驗檢測技術合作。
(四)驗證認證(認證認可)領域:溝通兩岸驗證認證(認證認可)標準
和程序;共同推動兩岸新領域驗證認證(認證認可)制度的建立和
實施;推動兩岸驗證認證(認證認可)結果的互信,就雙方同意的
項目作出具體安排。
(五)消費品安全領域:建立兩岸消費品安全訊息(信息)通報聯繫機制
;建立兩岸貿易消費品安全協處機制;加強對不合格消費品處理的
溝通與協調。
(六)加強上述合作領域內相關制度規範的資訊(信息)交換。
(七)雙方同意的其他合作事項。
二、合作形式
雙方同意就前述合作領域採取如下措施:
(一)分別成立兩岸標準、計量、檢驗、驗證認證(認證認可)及消費品
安全合作工作組,共同商定具體實施計畫,明確活動範圍等,並可
根據需要形成相關領域的合作文件。
(二)以技術合作、專家會議、資訊(信息)交流、人員互訪及業務培訓
等方式開展標準、計量、檢驗、驗證認證(認證認可)及消費品安
全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三)雙方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各工作組開展工作,並指定聯絡
人負責各領域業務的日常聯絡及工作方案的實施。
三、相互協助
雙方同意對執行本協議的相關活動提供必要的協助。
四、保密義務
雙方同意對於在執行本協議相關活動中所獲資訊(信息),遵守約定
的保密要求。
五、文書格式
雙方同意資訊(信息)交換、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使用商定的文
書格式。
六、聯繫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

(二)本協議其他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聯繫。
七、協議履行及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八、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九、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最遲不超過九十日。
本協議於十二月二十二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江丙坤 會長 陳雲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