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簽署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行政院第 3097 次會議予以核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70087176B 號函予
以核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70087176 號函送立
法院備查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認為,近年來兩岸節日包機
、緊急醫療包機、人道包機及專案貨運包機相繼開通,促進了兩岸人民往
來和經濟交流。為儘早實現兩岸直接通航,雙方就開通兩岸客運包機和貨
運包機等事宜,經平等協商,形成會談紀要如下:
一、承運人。雙方同意在航班總量相等的情形下,各自指定包機承運人,
並事先知會對方。
二、搭載對象。雙方同意凡持有效旅行證件往返兩岸的旅客均可搭乘客運
包機。
三、飛行航路。雙方同意儘快協商開通兩岸直達航路和建立雙方空管方面
的直接交接程序。在直達航路開通前,包機航路得暫時繞經香港飛航
(行)情報區。
四、通關便利。雙方同意簡化客、貨通關手續,為旅客及機組人員提供便
利。
五、保稅措施。雙方同意對承運人租用機場公共保稅倉庫儲備飛機維修配
件,提供便利並予以保稅監管。
六、互設機構。雙方同意包機承運人得在對方航點設立辦事機構。在本紀
要簽署後,大陸包機承運人即可派出員工駐台,辦理有關事務,設立
辦事機構籌備處。台灣方面同意大陸承運人於六個月內設立辦事機構
。
七、輔助安排。雙方同意有關地面代理、銷售途徑、票款結算、航空器及
機組證照證明與檢查、機務及飛行前安全檢查、檢驗檢疫等事宜,比
照節日包機做法處理。如遇飛行安全、急難救助等特殊情況,雙方同
意以個案方式協商處理,並提供必要協助。
八、申請程序。包機承運人按照各方規範逐月申請飛行班次,每次飛行前
十五日提出申請。
九、准用事項。雙方同意節日包機、緊急醫療包機等仍暫按雙方已經公佈
的框架性安排執行,並得准用本紀要搭載對象等條款。
十、貨運事宜。雙方同意在週末客運包機實施後三個月內就兩岸貨運包機
進行協商,並儘速達成共識付諸實施。
十一、定期航班。雙方同意儘快就開通兩岸定期直達航班進行協商,以實
現兩岸人民的共同願望、增進兩岸人民的福祉。
十二、聯繫機制。本會談紀要議定事項,由台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
與海峽兩岸航空運輸交流委員會相互聯繫。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
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
十三、簽署生效。本會談紀要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七日後生效。紀要的附件
與本紀要具有同等效力。
本會談紀要於六月十三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附件:海峽兩岸週末包機時段、航點及班次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會長
江丙坤 陳雲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