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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通霄溪水區及水體分類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附檔:
附圖:通霄溪水區範圍.PDF
附表一:通霄溪水區行政區域範圍.PDF
附表二:通霄溪水區之水體分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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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為確保通霄溪流域水資源之清潔與運用,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劃定通霄溪水區範圍如附圖(包括通霄溪及其支流,流域面積七十九點八八平方公里,行政區域包括苗栗縣通霄鎮之部分村里,各里名稱詳如附表一)。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依據通霄溪之水資源最佳用途及水質現況等水體特性,訂定本水區內之水體分類如附表二。
第 4 條
各水區水體分類之水質標準,依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之規定。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