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企業或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或本署指定之機關(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企業資料表,申請個人免附。
三、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申請個人免附。
四、申請個人或申請企業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五、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車主存查聯)證明文件影本及經公路監理機關核發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報廢)書。
六、購買新車之發票收執聯影本,註明申請補助個人姓名或企業全名與統一編號及牌照號碼;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無法登錄申請補助個人姓名或企業負責人姓名全名及牌照號碼者,應由開立發票之公司以人工手寫並加蓋發票章。
七、購買新車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整車與牌照號碼相片及該車之金融機構核放貸款相關證明文件,需有貸款利率、年限之內容。
八、切結書。
九、其他經本署指定之必要證明文件。
本署受理前項申請文件後,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即通知申請企業或個人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申請。但經本署同意延長補正期限或再次通知補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