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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農業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為即時報導最新漁業氣象、海上作業安全資訊及海難救助等業務,特設漁業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
本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節目企劃、編排、製播,新聞採錄、撰稿及編輯等事項。
二、電機設備之裝置、操作、修護及保養等事項。
本臺置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臺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本臺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