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原料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劑衛生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附檔:
附表:咀嚼基劑法表.PDF
附表:咀嚼基劑法表.DOC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口香糖及泡泡糖可使用之基劑如附表,應由符合該表中所列各項規定之物質一種或多種組成,其各成分之使用量不得超過加工所必需者。除附表中所列物質外,亦可含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准用於口香糖及泡泡糖中之食品添加物。
第 3 條
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劑之重金屬限量:
一、砷:3 ppm 以下(以 As 計)。
二、鉛:3 ppm 以下。
三、重金屬:0.004%以下(以 Pb 計)。
第 4 條
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劑之微生物限量,應符合「一般食品衛生標準」之規定。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