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批發零售業者,訂定第四條第四款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取適當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之損害,並於發現事故時起七十二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並通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三、檢討缺失,並訂定預防及改進措施,避免事故再度發生。
化粧品批發零售業者,於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應依前項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迅速處理,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化粧品批發零售業者發生前項事故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進入檢查、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並視檢查結果為後續處置。
第一項第一款通報紀錄格式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