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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新建工程處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附檔:
附表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新建工程處內部及派出單位設置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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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工程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3 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襄理工程有關事宜。
二、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
四、其他交辦事項。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工程處設下列科、室、所,如附表。
第 5 條
工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道新(拓)建與改善工程之執行、管制及考核。
二、建築工程施工之審核、管制及考核。
三、交通工程、交通控制工程與機電工程之督導及協調。
四、工程移交接管及財產轉列。
五、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第 6 條
技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程規劃與設計之協調及審查。
二、工程預算之編擬及審核。
三、工程設計圖說、技術規範之疑義澄釋。
四、品質管理與價值工程、環境監測追蹤及考核。
五、水土保持業務之督導及查核。
六、資訊作業管理及資通安全維護。
七、國道相關工程安全衛生督導管理與職業安全自動檢查、災害防止及調查改善。
八、交通維持計畫作業審核與執行協調、連繫、督導及檢討。
九、其他有關技術、工安及交通管理事項。
第 7 條
用地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用地資料調查。
二、路權界樁增補測設。
三、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變更之申辦。
四、路權用地協議價購、徵收及撥用。
五、地上物查估及拆遷。
六、補償費發放及核銷。
七、產權登記、管理及移轉。
八、其他有關用地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所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工程處人事事項。
第 10 條
政風室掌理工程處政風事項。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工程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材料試驗所掌理事項如下:
一、有關施工作業抽查及材料設備抽驗等品質查證。
二、工程主要材料之檢(試)驗與工地實驗室建置管理、執行及驗證。
三、工程材料及檢(試)驗設備之研發計畫研擬。
四、新材料之施工規範研訂及產製之性能驗證。
五、國道工程人員教育訓練。
六、其他有關材料試驗事項。
第 13 條
各工務所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程契約之執行及管理。
二、工程開工、停工、復工、展期及竣工審查。
三、施工計畫、工程綜合保險契約審查及工程估驗。
四、施工作業及品質管理。
五、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與水土保持業務之現地督導及查證。
六、公共管線遷移及協調。
七、工地事件與陳情案件之協調及處理。
八、其他有關工務所事項。
第 14 條
工程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