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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署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附檔:
附表 交通部觀光署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內部及派出單位設置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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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交通部觀光署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各管理處得設科、室、管理站,如附表。
未設人事室之管理處,置人事管理員。
第 5 條
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觀光資源之調查及規劃。
二、國家風景區計畫之擬議及執行。
三、公民營事業機構於國家風景區內投資興建經營觀光、住宿及遊樂設施之鼓勵;轄管據點觀光服務公共設施之招商。
四、觀光遊憩資訊之研究及統計。
五、資訊作業之管理及資通安全之維護。
六、國家風景區各項用地取得及土地使用案件之會辦。
七、有關法規之蒐集、研究、整理及編纂。
八、國家風景區管制規定之研擬。
九、建築規劃管制及建築申請案件之會辦。
十、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第 6 條
工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建設工程之規劃。
二、建設工程之探勘、測量及設計。
三、建設工程之發包、施工及監造。
四、植栽及綠化事宜。
五、各項遊憩據點、公共設施之美化及維護。
六、自然災害之治理工程。
七、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第 7 條
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轄管據點之經營與管理及對外交通之協調聯繫。
二、觀光資源與特定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維護。
三、國家風景區管理業務與管理站之聯繫及協調。
四、轄管據點旅遊秩序、環境清潔、旅遊安全之維護及管理。
五、轄管據點違反各項法規事件之處理。
六、駐衛警察隊之聯繫及協調。
七、其他有關管理事項。
第 8 條
遊憩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觀光遊憩活動之規劃、宣傳及執行。
二、區域觀光資源推動及行銷之協助。
三、遊憩與解說設施之規劃、設計及製作。
四、觀光遊憩及解說宣傳資料之編印。
五、遊憩與解說志工之培訓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遊憩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國會連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管理站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掌理管理處人事事項。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管理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管理處得設管理站,掌理站區域內轄管據點事項如下:
一、旅遊服務及解說之執行。
二、旅遊秩序、環境清潔、旅遊安全之維護及管理之執行。
三、觀光服務公共設施之管理及維修。
四、觀光資源之保育;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維護。
五、有關急難之救助。
六、其他經管理處指定相關事項。
第 13 條
管理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