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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中央管河川各水系之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表。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經許可辦理中央管河川疏濬兼供土石作業,其採取土石使用費得依前條收費標準之金額減免百分之七十。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