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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資料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對申請取得單一年度或多年度之我國專利資料者,應依本標準收費。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申請取得公告說明書影像、發明公開說明書影像、公告全文、公開全文、發明公開英譯資料、公告新型英譯資料、公告發明英譯資料、專利公報影像、發明公開公報影像、公告文字資料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我國之專利資料,以儲存於磁帶、磁碟、光碟或其他電子媒體之形式提供。
申請我國專利資料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