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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專業人員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附檔:
經濟部專業人員研究中心編制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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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經濟部為加速培植其所屬事業機構高級專業人才,以適應其業務發展需要,並輔助民營企業革新技術,特設立專業人員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2 條
本中心職掌如左:
一、關於部屬事業現職人員在職培訓事項。
二、關於公民營企業委託訓練及服務事項。
三、關於與國內外公私機構合作研習訓練事項。
四、關於其他專業技術研習傳播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專任,秉承經濟部所定人力發展政策及方針,綜理本中心業務,並監督指揮所屬人員。
第 4 條
本中心教務、行政二組,各組置組長一人,承主任之命,分掌各組業務。
各組並分別設置分類職位及評價職位若干人,承組長之命,辦理各項業務,其員額報請經濟部核定之。
第 5 條
本中心之人事(含人事查核)、會計業務,由行政組辦理之。
第 6 條
本中心經常費用按實際需要編列預算,呈部核撥。
第 7 條
本中心為擴大服務得接受公民營企業機構委託或與之合作辦理專業研習訓練,其辦法另訂之。
第 8 條
本中心為配合國家經濟發展需求,引入最新專技,得與國內外學術機構合作。
第 9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及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 10 條
本規程奉經濟部核准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