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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申請單位向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申請使用場地,應繳納使用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使用本館場地應遵守本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相關規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