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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演奏廳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向本團申請使用演奏廳場地及設備,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