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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收費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短期補習班,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且領有立案證書,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六條所定除語文類科外之文理
短期補習班。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申請製給複製本者,短期補習班得酌收費用;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