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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辦理出版品國際交換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7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國家圖書館組織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政府機關之出版品,其適合國際交換者,應視國家圖書館 (以下簡稱本館
) 之實際需要,由有關機關提供若干份作國際交換之用。
國內出版社或個人主動提供本館辦理國際交換之出版品,應經本館認可後
處理之;其處理程序及寄發對象,由本館決定。
國外交換單位提供之出版品,以本館為收件人者,相關進口報關手續由本
館辦理。
第三條經本館認可之出版品,其寄遞方式如下:
一、寄至國外者,以水陸郵件寄遞。
二、轉寄至國內者,以普通印刷品寄遞。
前項出版品需以其他方式寄遞者,應事先書面通知本館;其超支之郵資,
應自行負擔。
國際交換出版品經寄遞被退回,或通知領取,於一年內無人承領者,由本
館全權處理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