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公共資源有效利用服務,應徵收規費,其範圍如下:
一、展場、劇場、空中腳踏車及兒童廳門票費。
二、資料複印費。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本館展場、劇場、空中腳踏車及兒童廳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本館資料複印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申請人向本館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訊經核准者,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其規定收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