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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籌設文化資產總管理處,以辦理文化資產管理業
務,特設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資產總管理處建築、設備之規劃設計及業務計畫之擬定。
二、文化資產之保存、教育、推廣、研究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三、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與保存者之調查、技術研究、傳習及推廣。
四、文化資產相關業務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五、其他有關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事項。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
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
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本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及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於文化資產總管理處成立時裁撤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